厦门商标注册申请数量为何居高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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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商标注册申请数量为何居高不下?

作者:厦门鑫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15 08:58:43

在进行创业的过程当中,可能很多人都会想到通过工商注册的方式让自己有一家公司,当然在注册的时候,你会发现究竟要选个人的还是选择公司的,其实从理论的角度上来讲,还是推荐大家选择公司的工商注册,为什么这么说呢?

(1)个体户不能转让,公司可以转让工商注册的过程当中,如果本身都是个体户来进行注册的话,那么基本上他们在经营的过程当中并不像公司那样可以转让,根据相关的条例,个体工商户在实际进行经营的过程当中,完全要变更一系列的经营者,而且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后,应该由原本的新的经营者重新申办相关的注册登记。

(2)个体户不能开分店,公司可以开分店如果本身在工商注册的过程当中,是一些个体户来经营的相关场所的话,那么一个人只能注册一家个体户,所以说公司不仅仅能够成立了相关的分公司,同时还能够成立子公司,或者是还能成立相关的企业集团。

(3)个体户拉不来投资人,公司可以拉投资人企业在经营的过程当中多多少少的也都有着自己的一些投资发展的趋势,目前来看可能这些个体户他们在短时间内经营的过程当中是无法拉来投资人的,而且本身也都是以个人作为整个经营当中的一些相关的承担责任,他们没有股份,没有人愿意和一个个体户来进行投资合伙的。

(4)公司制成为未来发展趋势如果要进行工商注册的话,那么这样的一种制度在短时间内也已经成为了未来的发展趋势,现在如果要做生意谈合作,基本上签下的所有的合同都是公司和公司之间来开展的,不管是淘宝还是微信这些互联网的平台,他们全部也都支持公司制的账户,所以说相对公司本身来讲个体户的存在,你就会感觉到越来越弱,而且他们在整个存在的过程当中将有着各种不同的存在标准,甚至现在的这些个体户注册呈现着下滑的局面。

厦门商标注册已经是很多企业成立之初的必备流程了,国内商标注册可以说是非常火热的了,有很多企业家已经把眼光放到了国外或者中国港澳台地区。今天我司就来讲一讲商标注册需要什么材料?所需具备之文件如下:

一、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即营业执照);如系影印本,须由申请人宣誓该影印本之内容与正本无异。

二、委托书;(须由申请人及其代表人盖章,不必公证)(此委托书系概括委任,往后相同申请人如委由本所办理其他商标案件皆不必再检附委托书)。

三、申请人及其代表人的英文名称;

四、欲申请注册之商标图样;五、指定使用之商品名称。(应具体明确,商品名称不可涵义广泛)一般商标提出申请后,若文件齐备,大约8个月左右可知准驳,若商标有不得注册之情形时,商标局在驳回该商标前,会先发给核驳理由前先行通知,予申请人陈述意见或减缩商品之机会;若无其他违法情事时,则商标局将发给核准审定书,商标始予注册公告三个月。商标权自注册公告之日起十年。

当“商标”一词自动出现时,注定会成为企业的宠儿。可见,每一个企业都不遗余力地投资于商标,尤其是知名企业。那么,为什么所有的知名企业都在争夺商标所有权呢?厦门商标注册申请数量为何居高不下?加和王老吉之间的商标纠纷尚未解决。许多企业无法承受耗费时间和巨大的人力物力。因此,企业应具有先进的商标保护意识,尽快申请商标注册。商标之所以成为时代的宠儿,主要是因为它具有以下价值:

一、商标应当及时注册。商标注册成功后,享有专用权,他人不得随意使用或复制。一经发现,可以要求他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获得赔偿。

二、未及时注册的商标,可能被他人恶意注册,或者在不明情况下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造成初始投资费用向东方支付,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三、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可以用于抵押、质押、贷款等一系列融资活动,增加企业资金的流动性,帮助企业在关键时刻渡过难关。

四、商标可以转让、交易和授权。目前,国内商标市场年交易额超过5亿元。早期的小投资可能会给你带来意想不到的丰厚回报。

五、在当前的电子商务时代,如果你想进入:天猫、京东等电子商务城市,就必须要有一个商标;线下交易对商标也有同样的要求。没有商标就没有生活空间。

六、商标注册成功后,可认定为省级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并可认定为获得各级政府补贴并享受相应税收减免的成功商标。并能自动享有各种商标保护权。

厦门商标注册后,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几个规定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相比较而言,最高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可操作性更强一些。

一、国际公约的规定作为驰名商标保护方面最重要的两个公约,《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都没有关于认定驰名商标考虑因素的规定。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联合建议》中,则详细地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所需要考虑的因素。虽然这一联合建议,对各国没有国际法上的拘束力,但是这些规定,对于各国在认定驰名商标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当中有着很重要的参考价值。《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联合建议》规定:“认定一个商标是否驰名,主管机关应该考虑到任何能够证明商标驰名的因素”。特别是要考虑向主管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商标驰名的下列(但不限于下列)的信息:

(1)在相关公众中知悉或认可程度;

(2)商标任何使用的期限、程度和地域范围;

(3)商标的任何宣传的期限、程度和地域范围,包括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在交易会或者展览会上所进行的广告、宣传或展示;

(4)商标注册或者申请注册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并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商标使用或注册;

(5)成功行使商标权利的记录,尤其是有商标被主管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记录;

(6)商标的价值”,以上这些条件都是主管机关认定商标驰名的指导性因素,并不是具有以上条件就必须认定商标驰名。在具体的案件当中,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主管机关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商标所有人提供的所有能够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我们也不能把这些条件孤立起来,相反要把这些条件同案件的实际结合起来,还要综合考虑其他的因素,这样才能全面地判定商标的驰名状态。

二、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

(2)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

(3)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

(4)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

(6)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前款所涉及的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包括其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形。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

四、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规定,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分析上述诸多规定,不难发现,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这几个规定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相比较而言,最高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可操作性更强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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