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商标注册需要提供哪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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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商标注册需要提供哪些文件?

作者:厦门鑫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05 08:41:05

随着网上申报相关机构业务的开通,代理厦门商标注册也变得越来越便利。但是就在如此的情况之下依旧有一些问题是需要注意的“个人或者企业是不可以在网上申报商标注册信息的”所以大家玩玩不要认为网上申报就是万能的。当然了也不是没有办法,大家可以选择“代理商标注册”节约了时间成本,更加高效。

个人商标注册需要提供文件:

(1)身份证复印件(需签名);

(2)个体户执照复印件;

(3)商标注册申请书;

(4)委托代理机构的需要提供委托书。

公司商标注册需要提供文件:

1、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商标图样6张,五张放到自封袋内,一张粘帖到商标注册申请书的背面。

3、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商标代理委托书上盖公章。

代理公司有了个人或者公司申请商标的资料之后,会帮您递交资料,等待受理和审核,三个月的公告期,无异议就进入核准公告期,核准公告期后你就可以拿到自己的商标注册证书了。

所有注册商标的朋友都知道,商标申请注册周期长,过程复杂,不易通过正式审查,在实质审查过程中结果被驳回。为什么我们的商标被拒绝了?怎样才能成功注册商标?其中最耗时的是实质性审查。实质性审查的内容是什么?是否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或核准商标相同或相似要想顺利通过实质性审查,我们应该做两件事:

一、厦门商标注册前查询根据《商标法》,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与他人已经在同一商品上注册或者初步核准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不予公告。我国商标注册实行先申请原则。随着商标注册数量的增加,我们想到的大多数商标名称都是由其他企业注册的。因此,如果不提前进行搜索,很可能与之前的其他商标名称相同或相似,该商标将被拒绝。商标查询有3-6个月的盲期,因为国家商标网的数据未能及时注册最近的商标申请,导致无法找到这一期间申请的商标。虽然预申请查询不能达到100%的成功率,但至少可以事半功倍,大大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二、违反禁止规定,没有显著特征的商标,不得使用第10条《商标法》规定,国家标志、名称、军事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会、红新月会等标志具有民族歧视和欺骗作用,危害社会主义道德和风俗习惯,以及存在扩大宣传和不良影响的地名。县级和对外公布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描述商品或者服务特性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标志和不具有商品或者服务重要意义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申请。

比如生产香水,品牌名是“香水”,是通用名,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对于服装的生产,商标名为“美利”,缺乏意义,因此申请注册的商标将不予通过。申请商标注册非常困难。实现以上两点,将大大降低商标注册的风险。目前,商标申请注册可以由商标局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不同请求人针对同一专利权提出的无效请求,常在同一决定中进行认定。上述决定有时对全部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有时仅评述某个请求人的无效理由。此类案件诉至法院后,对于各无效请求人是否均应被追加为案件的当事人,审判实践中一直争议较大。

此外,对于针对共有专利的无效案件,某一共有专利权人起诉时,其他共有专利权人是否应被追加进入诉讼,追加为第三人还是共同原告,实践中也未统一标准。为此,本文以起诉主体身份为分类依据,对专利确权案件多方当事人诉讼地位问题进行分析。专利权人起诉的情形在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情况下,主要有如下3种情形。一是专利权人为一人,无效请求人为多人的情形。

此类情况多发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如认定某个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足以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则对于其他请求人的理由便不再进行评述。此种情况下,对被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请求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有观点认为,应当将其他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理由在于:一、因专利复审委员会将针对同一专利权的无效案件合并审理,从被诉决定结果的角度来看,其他请求人已与该行政行为产生利害关系;二、因被诉决定未对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故如不追加其为第三人,其将无法得知该案的进展,也无法得知涉案专利权的权利状态。笔者并不赞同上述观点。因被诉决定并未对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其他请求人只是因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做法而与被诉决定产生关联。即使将其他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该请求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无针对被诉决定实体内容发表意见的权利。进一步讲,如果专利权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及被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均对一审判决不持异议,但其他请求人对判决不服,欲提起上诉。

从形式上看,其为案件的第三人,具有上诉的权利。但实质上,一审判决的审理范围并不包含其无效理由,其也并不具备上诉的权利基础。除此之外,如果不追加其他请求人进入诉讼,一旦被诉决定被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须依据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对涉案专利权进行评述并作出决定,重新作出的决定仍须向各请求人送达,各请求人即可知晓案件的进展。故此类情况下,不应追加其他请求人进入诉讼。二是专利权人为多人,无效请求人为一人的情形。此类情况多发生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共有专利权无效,部分共有专利权人不服被诉决定,起诉至法院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对无效请求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专利权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

实践中,或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原告,或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第三人。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专利权人当然属于上述司法解释中的“利害关系人”,故此类情况下,应将未起诉的其他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三是专利权人和无效请求人均为多人的情形。此类情形属于上述两类情形的混合,通常发生于多个请求人就同一专利权提出无效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仅以其中某一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而涉案专利又属于共有专利的情形。对于此类情形的处理,可以依照上述结论,即对于被诉决定未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不追加其进入诉讼;对于未起诉的其他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

当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各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进行评述后,在同一决定中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在此种情形下,专利权人及无效请求人均可能成为原告。此类情形与“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并无实质差别。具体而言,如专利权人起诉,则被诉决定中与专利权人起诉理由相关的无效请求人应被追加为第三人,其余无效请求人不应进入诉讼。在此基础上,如涉案专利为共有专利,则应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无效请求人起诉的情形在宣告涉案专利权有效和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两种情形下,若无效请求人起诉,各请求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亦有不同。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各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进行评述后,在同一决定中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无效请求人不服被诉决定,起诉至法院,此时对专利权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请求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

实践中,或追加其他请求人为第三人,或不追加其他请求人。此种情况与“专利权人起诉”中“专利权人为一人,无效请求人为多人的情形”类似,主张追加其他请求人或主张不追加其他请求人的理由也与前述情形基本相同,故不再赘述。因其他请求人既不能在庭审中发表意见,又无上诉的权利,故笔者仍赞成不追加其他请求人。当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时,则与“专利权人起诉”中“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并无实质差别。

具体而言,如无效请求人起诉,则应将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对其他无效请求人则不应追加。综上所述,专利确权案件中,是否追加当事人,应以其是否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实际利害关系为标准。通常情况下,如专利权人起诉,则应将被诉决定中与专利权人起诉理由相关的无效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如无效请求人起诉,则只将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同一被诉决定虽涉及多个当事人,但如该当事人与被诉行政行为的认定依据无关,则不应将其追加进入诉讼。

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受让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受让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转让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商标转让的,由代理机构制作后,并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盖章或签署。

3、受让人的营业执照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协会及其他团体组织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受让人是大陆地区以外的,不需要此类文件。

4、特殊证明材料:

1)转让人用于药品、医用营养食品、医用营养饮料和婴儿食品的注册商标在转让时,受让人需提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即《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还未取得以上两证的,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成立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的批复文件;转让人用于消毒剂商标的,受让人需提供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

2)转让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的商标的,受让人需提供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大陆地区以外的申请人不需要此类文件。

3)企业因合并、分离或兼并因故未及时办理转让手续且章戳已作废的,可不盖转让人章戳,但必须提供转让人主管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详细的信息欢迎咨询我司服务厦门商标注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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